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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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无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注: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所需材料
无
办件类型
无
办理时限
承诺期限: 1
法定期限: 5
许可数量限制
无
中介机构信息
无
办事窗口
无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主管部门
曲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实施机构
无
办理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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